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并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后,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南京彭宇案真相大白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欲望。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于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于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于“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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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南京彭宇案真相大白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梢哉f,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