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路漫漫——袁襄愍公為正稱
有記載崇禎十年時期,崇禎確實為誅殺袁崇煥有所后悔,在袁崇煥未死之時,崇禎本打算留勘聽用。在奏章中也明確表示希望袁崇煥戴罪立功。然而孫承宗與祖大壽收復了四城,讓崇禎帝開始懷疑沒有袁崇煥也可以掌控遼東明軍,對于袁崇煥的價值,崇禎產生了疑惑。加之袁崇煥卷入溫提仁與錢龍錫的黨爭之中,為了避免朝臣黨爭,崇禎選擇殺了袁崇煥。
崇禎十七年五月,安宗《登極恩詔》……又復袁崇煥、趙光抃原官。明安宗即弘光帝,崇禎十七年即1644年在崇禎死后于南京即位登基。
袁公于崇禎三年冤殺,趙光抃在崇禎十六年冤斬。
弘光元年二月,安宗予袁崇煥、王在晉祭葬。弘光元年即公元1645年。王在晉在崇禎朝為兵部尚書,因張慶臻改敕書事牽連,被崇禎帝處罰過當,革職回家死去。
昭宗以鄺露言,謚袁崇煥“襄愍”。明昭宗即永歷皇帝。鄺露在永歷朝任中書舍人,在1650年清寇廣州十二日大屠殺中自殺殉節,——錢海岳《南明史》
(“襄愍”解釋為:“甲胄有勞曰襄”(見《正義。謚法解》);“佐國逢難曰愍”(見《經世大典。臣謚》,劉熙曰:志義未究,遇難而死,可閔惜者也,故曰愍”)。屬于贊揚性的褒謚,用來表揚有軍功但蒙冤遇害的大臣。)由此可知南明已經對于袁崇煥進行了平反,所謂乾隆開始平反袁崇煥之說,不過滿清一派胡言,乾隆下令銷毀袁崇煥審訊檔案,目的即以戲說之法界定袁崇煥冤殺,從而為崇禎潑臟水。“諭以袁崇煥付托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頓兵不戰,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潛攜喇嘛,堅請入城,種種罪惡。命刑部會官磔示,依律家屬十六以上處斬,十五歲以下給功臣家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產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釋不問。”——(《崇禎長編》卷三十七,崇禎三年八月癸亥,汪楫本)
在《崇禎長編》中明確表明,其罪在于縱敵長驅、以米資敵,但是沒有謀逆之罪。所以說說他叛國基本與當時審訊不實。























